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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民初字第003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郑川萍与付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川萍,付全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王民初字第00338号原告郑川萍,女,汉族。被告付全民,男,汉族。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印台区延安路铜川市三建司*楼。负责人:周兴全,经理。本院审理原告郑川萍诉被告付全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郑川萍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川萍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川萍撤回对被告付全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郑川萍。审 判 长  杨光红代审 判员  袁宜龙人民陪审员  魏小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