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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2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厉少芬与陈中方、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少芬,陈中方,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2147号原告:厉少芬。法定代理人:厉良云。委托代理人:何泽华、吴家慧。被告:陈中方。被告: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代表人:楼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厉少芬与被告陈中方、东阳市凯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厉少芬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厉少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厉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元,减半收取1356元,由原告厉少芬负担。审 判 员 李晓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