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2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关某,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力强,河北韩庆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关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判员 郭景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庆红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