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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执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胥明起、杜春彩与王计辉、任秀礼、王世锁、王世聪、于小慧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胥明起,杜春彩,王计辉,任秀礼,王世锁,王世聪,于小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迁执字第323号申请人胥明起,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申请人杜春彩,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王计辉,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任秀礼,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王世锁,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王世聪,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执行人于小慧,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本院在执行胥明起、杜春彩与王计辉等健康权纠纷一案,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3)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胥明起、杜春彩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3)迁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胜录审判员  赵桂生审判员  王福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春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