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周学友与张元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友,张元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11号原告:���学友,男,生于1986年2月17日,汉族,四川省井研县人,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张元顺,男,生于1935年6月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住四川省安县。本院受理原告周学友诉被告张元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友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学友负担。审判员 杨雪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