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厂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郭俊起与马林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起,马林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厂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郭俊起。被执行人马林娜。申请执行人郭俊起与被执行人马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3年12月23日就(2013)大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大民初字第8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甘连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