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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法执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何永斌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何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仪法执字第509号申请执行人:仪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柏洪强,理事长。被执行人:何永斌,男,汉族,生于1960年12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仪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何永斌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但被执行人何永斌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何永斌所有的坐落在仪陇县金城镇下西街抵押房屋[s-仪金城(95)字第0812号、仪房金城(2001)他字第00001381号]建筑面积385.26平方米依法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曹庆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