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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秭归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鲁志强,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向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鲁志强、被告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必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因病未出庭,但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被告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居住生活。2011年8月,被告在怀孕期间出现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重症肌无力。被告中止了妊娠并住院治疗至2011年9月20日好转出院。因被告所患之病系疑难病症无法根治,且容易反复,被告现不能劳动和生育,原、被告因此承受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造成双方逐渐缺少交流沟通,感情逐渐冷淡破裂。2013年6月被告回到娘家居住,双方自此分居至今。因此原告于2013年10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婚姻档案馆查档证明一份,证实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答辩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且建立恋爱关系长达一年之久,彼此相互了解,有深厚的感情基础。结婚后,被告与原告及其父母一起居住生活,夫妻恩爱,家庭关系和睦。只是因被告在怀孕期间,被确诊患有重症肌无力、胸腺病变,必须手术治疗,需要十多万元的医疗费,原告及其父母便对被告产生嫌弃之意。被告生病以后,原告便对被告态度冷漠,被告为保持心情舒畅,不至病情恶化,才于2013年6月1日回到娘家居住。被告回到娘家后,原告仅给过被告三千多元医疗费,此后便对被告不管不问。被告认为其病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怀孕引起的,原告对此应当承担责任,现原告将被告视作包袱予以丢弃是不道德的行为,同时被告认为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三峡大学第一临床医学院出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病历复印件。证实被告患病治疗的事实。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对双方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后,被告随原告在原告父母家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和睦。2011年8月,被告在怀孕期间出现不适,经医院诊断为重症肌无力,被告中止了妊娠并住院治疗。被告患病后,原、被告因巨大的经济压力和精神压力,造成双方逐渐缺少交流沟通,夫妻感情出现问题。2013年6月1日被告回到娘家居住生活,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0月1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的标准。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关系和睦,无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矛盾和原则性问题。现原告起诉离婚,系因被告患病后给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压力。考虑到二人的感情基础和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现被告的病情尚在治疗恢复之中,原告理应顾念夫妻情分,担负起家庭责任,对被告尽到相互扶持的义务,与被告齐心经营维护好家庭关系,共渡难关。本院从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伦理道德的角度考虑,认为原、被告双方今后只要加强交流沟通,相互体谅,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王某某和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向 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付美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