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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三民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与陈天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陈天晴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三民初字第0009号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住所地大丰市三龙镇三龙小街。法定代表人吕凤银,该中心主任。被告陈天晴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与被告陈天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于2013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陈天晴已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大丰市三龙镇文化中心承担。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智通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