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阎永森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阎永森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巴法民保字第00001-1号申请人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85号。法定代表人袁彬,总经理。被申请人阎永森,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申请人重庆万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阎永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阎永森存款4.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渝A5U3**号轿车一辆作为本案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阎永森存款4.8万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人程晓红所有的为本案担保的渝A5U3**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依本裁定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不得超过二年。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四日以内七日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逾期则视为放弃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审判员  彭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