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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二初字第18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付滢与秦艳峰、秦福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滢,秦艳峰,秦福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863号原告付滢,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海超,男,197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秦艳峰。被告秦福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滢与被告秦艳峰、秦福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付滢负担。审判员  白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