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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执字第1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苗怀建与刘德银租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怀建,刘德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云执字第1604号申请执行人苗怀建,农民。被执行人刘德银,个体。苗怀建与刘德银租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3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车辆、房产可供执行。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4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高尚锋执 行 员  黄如河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金 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