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龚荣荣与周迪、马二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荣荣,周迪,马二龙,严新妹,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经开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龚荣荣。委托代理人:严文天、汪林林。被告:周迪。被告:马二龙。被告:严新妹。被告: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斌。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幸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荣荣与被告周迪、马二龙、严新妹、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荣荣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荣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荣荣撤回对被告周迪、马二龙、严新妹、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龚荣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昂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