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执民字第3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晓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鹏,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建执民字第3117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鹏。被执行人王亮。申请执行人张晓鹏与被执行人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建寿商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人民币3450元,诉讼费用人民币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亮去向不明。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杭建执民字第311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学青人民陪审员 黄春萍人民陪审员 徐 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