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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郭健胜与蔡树源、蔡明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健胜,蔡树源,蔡明轩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苏中商外初字第0048号原告郭健胜,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钮文江,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军,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树源,台湾居民。委托代理人胡伟雄,江苏传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明轩,台湾居民。原告郭健胜与被告蔡树源、蔡明轩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郭健胜于2013年12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健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健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郭健胜负担。审 判 长  庄敬重代理审判员  柯爱艳代理审判员  王蔚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雯俊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