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川商初字第14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商初字第1403-2号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被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域城镇叩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真空泵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计802元,财产保全费770元,合计1572元,由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