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陈宏中与邹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宏中,邹朝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闸民一(民)初字第3949号原告陈宏中。委托代理人钱徐,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朝俊。原告陈宏中与被告邹朝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递交起诉状,后本案进入诉调程序。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宏中的委托代理人钱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邹朝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宏中诉称,2011年5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6600元,承诺于2011年6月底还清,但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迟迟未归还借款。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600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以46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被告邹朝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6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陈宏中人民币肆万陆仟陆佰元正,定于2011年6月底还清。”审理中,原告称,2009年5月30日原告因向被告租房而认识被告,2010年年初被告向原告借款36900元,后抵扣了部分房租,剩余借款13100元。2010年12月21日被告因需向上家缴纳房租而向原告借款30000元,2011年3月底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在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与上家王法旗三方协商租房及借款的事宜,约定自2011年6月10日被告退出租赁关系,由原告和王法旗直接形成租赁关系,其中被告欠原告借款63100元及租房押金12000元,在扣除原告应支付给被告的租金4000元、中间差价收益14000元以及被告与王法旗租赁合同中的押金10500元后,被告出具了2011年5月26日的借条,后被告未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现坚持诉请。上述事实,除原告的当庭陈述外,有原告提供的2011年5月26日的《借条》、2009年5月20日的《租赁协议》、2009年4月7日的《租赁协议》、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租赁协议》、短信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按约及时归还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66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至于逾期利息,被告2011年5月26日出具的借条约定于2011年6月底还清,现原告要求被告以46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朝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宏中借款人民币46600元;二、被告邹朝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宏中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600元为本金,自2011年7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5.70元(原告陈宏中已预缴),由被告邹朝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盛玉英代理审判员 钱健民人民陪审员 张庭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虞振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