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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常志红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1744号罪犯常志红,男,1961年2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庄里监狱服刑。2002年12月23日,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渭中法刑一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常志红犯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1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减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庄里监狱于2013年12月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庄里监狱提出罪犯常志红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1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1个,201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常志红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常志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15日至2019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晓强审判员  曹 晓审判员  王洪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