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泰兴西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姚带兄诉林国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带兄,林国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兴西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姚带兄。委托代理人夏本荣。被告林国丰。委托代理人蔡继成。原告姚带兄诉被告林国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顺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带兄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本荣,被告林国丰及其委托代理人蔡继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带兄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7月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正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日生一女取名林思琦。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冈吵,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我。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准原、被告离婚,一并处理子女抚育问题。被告林国丰辩称,我和原告婚前婚后感情都很好,尽管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时有争吵,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故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7年初举行订婚仪式,同年7月21日领取结婚证,2008年正月初三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30日生一女取名林思琦。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故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兴化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一份、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离婚,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并未发生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事件,希望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好家庭。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稳定合法的婚姻关系,促成双方和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姚带兄与被告林国丰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24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帐号:201101040058888)。审判员  高顺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丁军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