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王倔强与XX玉离婚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黄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湘平法民初字第1562号原告王XX,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何平衡,平江县南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XX,女,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号。委托代理人黄XX,男,198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军人,住河南省XX市XX办XX路**号院。委托代理人童立志,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江县XX镇XX村***号。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宋红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对婚姻不忠,对原告母亲不孝,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共同之子王XX、王XX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为了家庭完整,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农历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1月22日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农历8月16日生育长子王XX,现在平江县XX中学读高中二年级,2001年农历7月23日生育次子王XX,现在XX镇中学读初中一年级。原、被告婚后至2008年夫妻感情较好。2008年12月,因原告怀疑被告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2012年12月28日,被告居住在娘家期间,经双方亲属调解、劝和,原告将被告接回家,但是双方并未同居生活。2013年8月,原告从外地回家想与被告和好,但是被告并未答应,此后原告便继续外出打工。2013年10月,由于被告与原告母亲产生摩擦,原、被告再次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比较紧张。原、被告因感情不和自2008年开始分居生活至今。诉讼中,被告表示:为了家庭完整,愿意与原告和好。原告亦表示: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不能和好。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婚后生育了两个儿子,孩子是婚姻的纽带,双方建立了较为深厚的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由于双方没有妥善处理好夫妻关系及家庭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影响。诉讼中,原、被告均表示:为了家庭完整和小孩的健康成长,可以不离婚。只要双方能够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协调好家庭矛盾,夫妻之间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包容,珍惜已经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两人和好是有可能的。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XX与被告黄XX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红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江赞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