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户民初字第02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冯瑶与牛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瑶,牛江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户民初字第02963号原告冯瑶,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江飞,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瑶诉被告牛江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瑶负担。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晓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