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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叶爱香与孙海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2号原告:叶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美兰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盛向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旭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