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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