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川民初字第2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初字第2464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6元,减半收取计1603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员 姬荣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 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