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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周X与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X,男,1965年出生。被告刘XX,女,1963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与被告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以双方已和好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周X负担。代理审判员  邹胜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双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