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民初字第256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冯宗超与尚恒建、尚恒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宗超,尚恒建,尚恒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民初字第2564-1号原告冯宗超,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山东营村。被告尚恒建,男,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被告尚恒林,男,成年,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12号。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宗超诉被告尚恒建、尚恒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目前尚在医院治疗,对于具体赔偿金额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郑少强审判员 王景怀审判员 王兆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吕国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