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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巩民初字第34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赵志状诉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状,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巩民初字第3438-3号原告:赵志状,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孙中海,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明方。被告: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新。委托代理人:张怀珠,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委托代理人:程方,该公司法律事务部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志状诉被告河南省巩义市祥顺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志状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保全费二千二百七十元,共计二千二百九十五元,由原告赵志状负担。审判员  何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九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