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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凯与曹庆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曹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安执字第117号申请人:张凯,农民。被申请人:曹庆军,农民。本院在执行曹庆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09)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迁安市人民法院(2009)安民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 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