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李超锋、陈广发、陈介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李超锋,陈广发,陈介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798号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法定代表人闫长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继春,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超锋,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祥,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听伟,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发,男,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介喜,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申惠文,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超锋、陈广发、陈介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四百一十五元,减半收取一万一千七百零七元五角,由原告河南省九建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冰泉代理审判员 孔 瑛人民陪审员 魏林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红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