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