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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赵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01186号原告赵某,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被告刘某某,男,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韩玉超审 判 员  陈 福人民陪审员  侯建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禹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