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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迎中财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韩春江与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春江,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迎中财保字第30号原告韩春江,男,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孙文学,董事长。担保人XX,女,1978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柏板乡上薛村楼西街一巷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春江诉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开发的位于太原市朝阳街90号“景泰花苑”七号楼四单元1804室房屋一套。担保人XX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春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西中景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太原市朝阳街90号“景泰花苑”七号楼四单元1804室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全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