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易奥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易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458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解放大道558号。负责人任清尧,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弛,系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奥,男,1980年6月1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易奥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庭外和解,故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李玉萍人民陪审员 刘 霞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