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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伟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伟,朱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张本伟,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龙,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伟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张本伟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本伟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郝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