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灞民初字第02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本伟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本伟,朱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灞民初字第02448号原告张本伟,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龙,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本伟与被告朱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本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元,原告张本伟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105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张本伟自行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菊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人民陪审员 郝世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祁美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