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屏山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甲与被执行人王乙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甲,王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屏山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王甲。被执行人王乙。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屏山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于2013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某乙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3)屏山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到期部分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明宏审判员 杨文平审判员 吴 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