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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句民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生亮与被告杨建平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生亮,杨建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句民初字第2733号原告王生亮。委托代理人屠冰,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仙,江苏天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杨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生亮诉被告杨建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生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师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万小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