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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初字第014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王x诉赵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初字第01414号原告王x,男,汉族。被告赵xx,女,汉族。原告王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被告赵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9年1月16日生育一女王某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被告脾气不好,争吵之后摔东西甚至动手打女儿。被告没有经济收入,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因此家中的大小开支及给女儿看病的费用均靠原告收入。为了给家人更好地生活,所以原告在外工作,被告因此与原告争吵。被告殴打女儿不尽母亲以及妻子的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1年11月与被告分居至今,双方感情无任何改善。由于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并且原告收入较高,女儿由原告抚养为宜。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王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元;3、判令依法分割共同财产;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xx辩称,被告与原告经过两年恋爱结婚,感情是很深厚的。虽然被告的收入不高,但是是可以维持生活的。女儿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经过治疗已经痊愈,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在外有外遇,但原、被告并没有分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在外打工认识,自由恋爱。2009年1月16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在陕西省农业厅幼儿园上中班。原、被告在女儿出生后,于2011年2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3年11月,原告因与被告发生矛盾,与被告分居并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理应静下心来加强沟通和理解,给孩子健康成长提供一个和睦融洽的家庭氛围。希望今后双方能加强沟通、增强理解,及时化解夫妻矛盾。鉴于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负气提起离婚诉讼过于草率,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x要求与被告赵xx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玉新审 判 员  王晓萤代理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