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民初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宁海泰瑞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宁海泰瑞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民初字第2269号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大娥。委托代理人:薛伟建。被告:宁海泰瑞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泰瑞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后337元,由原告宁波韶华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任 琼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赖建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