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等四人与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等四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02-1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等四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城劳仲案(2011)134号等仲裁裁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执异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23.89元(含利息、执行费)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