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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02-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何某某等四人与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等四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恢字第102-105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等四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被执行人蔡某某。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等四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大酒店有限公司、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城劳仲案(2011)134号等仲裁裁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3)深龙法民二执异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蔡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423.89元(含利息、执行费)至本院执行款帐户,扣划后解除原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国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