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民初字第9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蒋宏与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宏,叶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民初字第999号原告:蒋宏。委托代理人:蓝江义。被告:叶林。原告蒋宏与被告叶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智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蓝江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叶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宏起诉称:被告雇佣原告,原告提供劳务,被告迟迟不足额支付工资,故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在起诉后,被告认识到了错误,支付了5000元,尚欠10000元。双方存在劳务关系,雇佣人应当支付被雇用人工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工资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叶林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蒋宏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借条一份,欲证明被告叶林欠工资款10000元的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蒋宏为被告叶林提供劳务,经结算,至2013年6月8日止被告叶林尚欠原告劳务工资15000元,并向原告蒋宏出具借条一份。原告向法院起诉后,被告又支付原告5000元,目前尚欠1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动,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叶林支付原告蒋宏劳务工资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叶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于智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姚秋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