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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解民劳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李海波与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波,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解民劳初字第29号原告李海波,男,1981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委托代理人彭松,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21层。负责人刘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升文,该公司法律合规岗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XX磊,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波与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波认可了被告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的行为,并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海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李海波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周荣应人民陪审员  邢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