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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初字第29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朱美珍与昆山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珍,昆山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昆民初字第2970号原告朱美珍。被告昆山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朝阳西路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200488-0。法定代表人徐园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景贵,江苏王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美珍与被告昆山君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美珍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朱美珍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02元,减半收取13251元,由原告朱美珍负担。审 判 长  崇海燕代理审判员  蒋曾荣代理审判员  马歆悫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