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四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孙丕光与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丕光,张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四初字第231号原告孙丕光,男,汉族,1972年7月25日生,太原市居民,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张滨,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生,晋中市榆次区居民,住晋中市榆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丕光与被告张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丕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其他诉讼费240元,保全费1040元,共计24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吉太审 判 员 谢文军人民陪审员 任宪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温学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