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雅民终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与万难托刘勇、杨六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万难托,刘勇,杨六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雅民终字第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何驿,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难托,男,汉族,1982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勇,男,汉族,1985年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六英,女,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难托刘勇、杨六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13)雨城民初字第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雅安中心支公司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强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忱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