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老民三初字第00134号原告:刘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委托代理人:赵某,男,19××年×月×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系赵某某儿子。被告:赵某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被告:赵某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沈河区某小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0月21日收诉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刘某某,被告赵某某、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某、赵某某、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原告共育五个子女,即本案的五个被告现因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及生活来源,现要求五被告每人每年给付赡养费4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给付每年40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同意给付,但被告生活来源有限,同意每年给付1000元--15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我能承受每年3600元。被告赵某某辩称:我也同意每年4000元。原告未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被告赵某某的代理人向本院提供原告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2014年起每年有低保金1440元。对该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共生育5名子女,2男3女,分别是本案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原告丈夫已经去世,现独自一人随子女生活。庭审中,原告愿意随被告赵某某一起生活,被告赵某某也愿意和原告一居生活来赡养老人。另查:老人自有土地3亩,现对外承包出去,每年收取承包费1500元;原告还有国家对老年人每月55元补助款;通过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从2014年开始原告还享受低保金每年1440元。本院认为:赡养老人系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我国多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原告年老无其他生活来源,需要子女承担相应的赡养费用以保障原告的生活需求,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鉴于原告每年有一定的收入,可以减少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数额,原告主张每年每人4000元过高,结合庭审及本地区生活标准的情况,本院确定被告每人每年支付赡养费2000元。因被告赵某某直接赡养原告,原告也放弃对赵某某赡养费的请求,故被告赵某某可以不以现金方式支付赡养费。对原告在庭审中主张以后大病医疗的费用也需要子女承担的一节,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每年给付原告刘某某赡养费2000元,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均于当年6月30日前给付。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各负担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伟宏审 判 员 孙柏良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