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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友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408号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兴军,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友俊,男。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友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系其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市展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颖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