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徐少玉与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少玉,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恩施民初字第02923号原告徐少玉,村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覃辉赞,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袁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鲁诚,湖北联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少玉诉被告恩施正中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徐少玉以需另行诉讼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少玉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少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徐少玉负担。审判员  尹学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