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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商初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博纺织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顾小兵,陆郁娟,沈松,黄忠,朱荣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商初字第1019号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建设路1号。法定代表人曹康。被告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州开发区世纪大道西侧,金桥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陆郁娟。被告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忠。被告南通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城东村北二环东首。法定代表人沈松。被告中博纺织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中南世纪城28幢2904室。法定代表人朱荣荣。被告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亭南村十四组。法定代表人黄忠。被告顾小兵。被告陆郁娟。被告沈松。被告黄忠。被告朱荣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尚杰纺织品有限公司、南通荣杰商贸有限公司、南通达润纺织品有限公司、中博纺织科技南通有限公司、江苏森永泰海绵制品有限公司、顾小兵、陆郁娟、沈松、黄忠、朱荣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顾小兵有犯罪嫌疑,需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赵广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