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诉被告张宝民,第三人张双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张宝民,张双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诉被告张宝民,第三人张双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203号原告张霜,女。原告张双轮,女。原告张喜民,男。原告张鸿义,男。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晓云,宝鸡市渭滨区司法局直属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民,男。委托代理人李宝琴,女,系被告张宝民之妻。第三人张双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诉被告张宝民,第三人张双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霜、张双轮、张喜民、张鸿义承担。审 判 长 常艳波人民陪审员 谭德金人民陪审员 庞荣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春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