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女,侗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