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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南法立民初字第5号原告刘某,女,侗族,1988年9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春霞,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1976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刘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一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剑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