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登民一初字第29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郭长运与牛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长运,牛振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907号原告郭长运,男,1949年5月19日生,汉族。被告牛振轩,男,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洪鹏飞,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长运诉被告牛振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长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牛振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长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长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