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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兴古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古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