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古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古民初字第42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柳某某。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他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范 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林霖 搜索“”